 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讨债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讨债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讨债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讨债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讨债人未申报讨债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讨债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讨债,对讨债人造成损害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讨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讨债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讨债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讨债;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讨债人的到期讨债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讨债人有保全讨债的必要。
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讨债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讨债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讨债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讨债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讨债人未申报讨债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讨债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讨债,对讨债人造成损害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讨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讨债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讨债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讨债;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讨债人的到期讨债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讨债人有保全讨债的必要。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