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表现在债务人方面主要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行使权利的意图,以及债权人是否已催告过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则非所问。
	  二、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标准
	  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因为主观上的意图较难以客观的标准判断,所以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在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上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笔者认为,任何主观上的意图均可通过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证。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也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即债务人在无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如果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债务人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则债务人的不作为并不能视为消极。但如果无客观条件限制,能够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不作为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作为。合理的期限应结合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进行判断。杭州讨债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因其客观上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不作为的状态,故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已经作为,即积极的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应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例如,债务人虽然对次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能仅仅因债务人已经起诉就认为其未怠于行使权利;而应从和解撤诉后,次债务人是否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的结果因素来考察;再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债务人在判决生效之后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等行为,都应从债权无客观障碍能够实现,但未能实现的结果状态来考察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应将主观因素、外在表现与客观结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不能仅仅因为立法者将“债务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形式规定为认定标准,便一叶障目的认为凡是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便不能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甚至得出债权人不能主张代位权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以上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怠于行使权利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本讨债公司专业调查员。
                        
                                                                    
          杭州讨债公司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权利,表现在债务人方面主要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至于债务人是否有行使权利的意图,以及债权人是否已催告过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是否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则非所问。
	  二、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标准
	  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因为主观上的意图较难以客观的标准判断,所以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在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上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笔者认为,任何主观上的意图均可通过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证。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也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即债务人在无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如果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债务人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则债务人的不作为并不能视为消极。但如果无客观条件限制,能够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不作为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作为。合理的期限应结合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进行判断。杭州讨债 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因其客观上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不作为的状态,故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已经作为,即积极的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则应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例如,债务人虽然对次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能仅仅因债务人已经起诉就认为其未怠于行使权利;而应从和解撤诉后,次债务人是否已经将债务履行完毕的结果因素来考察;再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债务人在判决生效之后不向法院申请执行等行为,都应从债权无客观障碍能够实现,但未能实现的结果状态来考察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应将主观因素、外在表现与客观结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不能仅仅因为立法者将“债务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形式规定为认定标准,便一叶障目的认为凡是债务人提起了诉讼便不能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甚至得出债权人不能主张代位权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以上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怠于行使权利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本讨债公司专业调查员。
                        
                                                                    
          杭州讨债公司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