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观念上的“破产”首先杭州要账公司就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在破产领域,也长期存在着这样似乎已是约定成俗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因此,破产宣告后即使发现债务人具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原审法院也不能撤消破产宣告,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二、持现代破产观念者则认为,“破产”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并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产”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因而,破产宣告并非表明企业已绝对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状态,至于该状态能否持续进行下去,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破产原因。因此,破产宣告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破产,即实际不具备破产原因,原来的破产宣告就丧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裁定予以撤消。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具有《若干规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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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观念上的“破产”首先杭州要账公司就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在破产领域,也长期存在着这样似乎已是约定成俗并且无可动摇的观念:破产就是倒闭清算。因此,破产宣告后即使发现债务人具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原审法院也不能撤消破产宣告,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二、持现代破产观念者则认为,“破产”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并不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产”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因而,破产宣告并非表明企业已绝对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业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状态,至于该状态能否持续进行下去,关键要看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破产原因。因此,破产宣告后,如果发现债务人恶意破产,即实际不具备破产原因,原来的破产宣告就丧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不具备合法性,应当裁定予以撤消。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具有《若干规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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