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由国某某承担。据此认为:“转让前公司”是指宁波建设某公司、而非指某公司,因此申诉人将自己列为第二被告错误,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某中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货款属实,尽管有债务人将债务转为合资企业投资款的协议,但双方并无实际履行,合资企业没有出资,被依法解散,债务人拖欠债权人债务没有消灭,仍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债务人与国某某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经查国某某出具的宁波建设某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加盖公司另一股东深圳某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为伪造,股东会,工商变更手续材料为伪造,目的是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服务。一审期间被告国某某提供股东深圳某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追认转让股权有效证明,但没有经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应属无效转让。一审法院判决债务杭州要债人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国某某接受转让股权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债务人拖欠货款转为合资企业投资款,且合资企业已成立,因此债务人原债务已消灭;债务人在另外一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合法性问题,尽管国某某存在伪造公司股东印章行为,但该转让股权行为已被追认,应当有效。根据转让股权协议,不能认为应由国某某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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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由国某某承担。据此认为:“转让前公司”是指宁波建设某公司、而非指某公司,因此申诉人将自己列为第二被告错误,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某中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拖欠债权人货款属实,尽管有债务人将债务转为合资企业投资款的协议,但双方并无实际履行,合资企业没有出资,被依法解散,债务人拖欠债权人债务没有消灭,仍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债务人与国某某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经查国某某出具的宁波建设某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加盖公司另一股东深圳某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为伪造,股东会,工商变更手续材料为伪造,目的是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服务。一审期间被告国某某提供股东深圳某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追认转让股权有效证明,但没有经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应属无效转让。一审法院判决债务杭州要债人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国某某接受转让股权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债务人拖欠货款转为合资企业投资款,且合资企业已成立,因此债务人原债务已消灭;债务人在另外一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合法性问题,尽管国某某存在伪造公司股东印章行为,但该转让股权行为已被追认,应当有效。根据转让股权协议,不能认为应由国某某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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